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原告许传银各项损失1708元;2.原告闫明英各项损失6992元;3.原告许传中各项损失6742元;4.原告许传春各项损失793元;5.原告张兴良各项损失7353元;6.原告杨兴(新)国各项损失4054元;7.原告朱继(吉)芳各项损失534元;8.原告徐凤勤各项损失768元;9.原告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原告许传银各项损失558.90元;2.原告闫明英各项损失2599.39元;3.原告许传中各项损失2503.51元;4.原告许传春各项损失206.39元;5.原告张兴良各项损失2739.4元;6.原告杨兴(新)国各项损失1465.49元;7.原告朱继(吉)芳各项损失106.36元;8.原告徐凤勤各项损失195.9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何祖武赔偿1.原告许传银各项损失282.38元;2.原告闫明英各项损失1156.88元;3.原告许传中各项损失1115.79元4.原告许传春各项损失131.31元;5.原告张兴良各项损失1216.89元;6.原告杨兴(新)国各项损失670.93元;7.原告朱继(吉)芳各项损失88.84元;8.原告徐凤勤各项损失126.84元;9.原告桐柏县通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5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何祖武负担330元,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