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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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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与韩杏杰、王卫东、冯志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中华联(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7.鉴定费。原告请求鉴定费846元(鉴定费840元+门诊费挂号费6元);人保盘锦、中华联合均辩称,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本院认为,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

7.鉴定费。原告请求鉴定费846元(鉴定费840元+门诊费挂号费6元);人保盘锦、中华联合均辩称,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本院认为,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该门诊挂号费与鉴定费属于同一范畴,故对原告此项请求予以支持。

8.交通费。原告请求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交通费用已客观、实际发生,原告虽提供了交通费票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2月以后产生的交通费票据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结合本案案情,原告的交通费以1000元为宜。

综上,原告的合法损失分别为医疗费99384.26元、误工费14307元、护理费3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510元、残疾赔偿金193409.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5448.9元)、鉴定费84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1424.26元损失,应由人保台安、中华联合分别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10000元,共计赔偿200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5540.7元损失,应由人保台安、中华联合分别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费用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107770.35元(215540.7元÷2);故人保台安、中华联合均应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计117770.35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107770.35元),原告下余损失81424.26元(101424.26元-20000元),应由人保盘锦、中华联合分别在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500000元赔偿责任限额内根据冯志学、韩杏杰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16284.85元(81424.26元×20%)。冯志学为原告垫付费用20000元,应予折抵,折抵后,人保台安可将该款直接给付冯志学。关于人保盘锦辩称原告是已下车的车上人员,不应在三者险及司乘险内获得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人保盘锦的辩解意见是根据其保险条款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作出的,首先,人保盘锦未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对该免责条款予以熟知;其次,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在车外,其已由车上人员的身份转化为保险车辆致害的第三人,和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涉案保险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车上人员排除在外,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对人保盘锦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海军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770.35元(117770.35元-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海军各项损失共计16284.85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海军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4055.2元(117770.35元+16284.8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给付被告冯志学垫付款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刘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负担2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16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3149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利敏

审 判 员  贾 佳

人民陪审员  唐振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