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丹向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77672元及利息51025元(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利息); 二、限被告丹向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87917元及利息32060元(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利息); 三、限被告丹向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评估费1600元; 四、被告丁宾宾对被告丹向东应偿还原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借款165589元及利息830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被告丹向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王鸿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