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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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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管亚录与张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关于张红伟户口问题。张红伟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任副队长,户口为非农集体户口,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上诉称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

关于张红伟户口问题。张红伟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六矿任副队长,户口为非农集体户口,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上诉称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伤残鉴定问题。在一审审理中,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对平顶山利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红伟的伤残进行了鉴定,并作出了鉴定意见书,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又以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无精神病鉴定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支付张红伟因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122000元;第三项,即:三、驳回张红伟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管亚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红伟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827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62元,管亚录负担700元,张红伟负担1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跃进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