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管亚录与张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1、交强险赔偿应当以分项限额为限,一审判决财产损失2000元,应判820元,不服1180元。超分项限额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对误工费、护理费判决证据不足,应当按照行业标准

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1、交强险赔偿应当以分项限额为限,一审判决财产损失2000元,应判820元,不服1180元。超分项限额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对误工费、护理费判决证据不足,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张红伟、张伟强的工资表显示为浮动工资,属无固定收入,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应当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不能证明的,应当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张红伟只提供了三个月的工资状况,且平均工资高达6712.75元和4050.4元,真实性、客观性严重存疑,不应采信。3、张红伟事故发生前为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四个月后才换领非农集体户口本,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4、伤残鉴定不合理,因二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没有精神类鉴定资质,应重新鉴定。5、依照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不承担判决错误导致的多赔偿部分26494.18元;上诉费由张红伟、管亚录承担。

管亚录不服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计算,过多计算部分应当扣除。2、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多计算了74459.8元,应当扣除。3、伤残鉴定机构没有合法资质,鉴定意见不应采信。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扣除对张红伟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算过高部分,改判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支付管亚录垫付款41800元;上诉费由张红伟、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承担。

张红伟答辩称:1、交强险不应按照分项限额赔偿,且张红伟的各项损失远远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判决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支付是正确的。2、管亚录与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过高问题,张红伟已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了误工证明、工资表加以证明,应予支持。3、关于伤残赔偿金,张红伟的户口是非农集体户口,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另外一个户口本证明的是张红伟的子女是农业户口,因此二者并不矛盾。4、一审审理中,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且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机构的名称,且鉴定机构是经司法部批准的合法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有效。诉讼费承担问题,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依照保险条例称其不应承担,但保险条例只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本案人身损害法律关系,所以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赔偿数额公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张红伟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3月19日住院至同年10月15日定残,期间每月的工资为:3月份3909元;4月份843元;5月份843元;6月份843元;7月份1118元;8月份1118元;9月份1118元;10月份1118元。张红伟的误工损失应为:3月份2803.75元、4月份5869.75元、5月份5869.75元、6月份5869.75元、7月份5594.75元、8月份5594.75元、9月份5594.75元、10月份2797.38元,共计39994.63元。

本院认为,管亚录驾驶豫D67091号货车与张红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红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管亚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红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对该事故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主要责任人管亚录应对张红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管亚录驾驶的豫D67091号货车在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投保有122000元的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红伟的损失数额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管亚录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红伟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红伟的各项损失应由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赔付。原审判决对张红伟误工费损失的计算有误,张红伟的实际损失应为236391.95元。应判决由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114391.95元由管亚录与张红伟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酌定管亚录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红伟损失(236391.95元﹣122000元)×70%﹣41800元(垫付款)﹦38274.37元。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及时填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散社会风险。故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上诉称交强险应当分项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与管亚录上诉提出的张红伟误工费过高问题,经本院查证部分属实,已予以更正,安盛天平保险郑州公司与管亚录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张红伟、张伟强的工资问题。经本院到张红伟、张伟强的工作单位调查,张红伟、张伟强的工资发放情况属实,不存在无固定收入或者工资过高等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