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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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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与汝州市宏建安装公司、路钦耀、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00000167931651260xxx账户户名为汝州市蟒川镇财税所,其为蟒川镇政府设立的一事一议资金专户,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存入该专户的部分款是完全由村民自行筹集的专用款以及已审批拨付的款项,汝州市人民法院已在其与张生芳执行异议案中予以支持。现主张其2011、2012年所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属财政奖补资金范围且仍在汝州市蟒川镇财税所名下的该账户中,现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执字第2005-311-1号及(2014)汝执异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故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14)汝执字第2005-311-1号和(2014)汝执字第2012-118号执行裁定书从蟒川镇农商银行所划拨的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为其所有及依法停止对该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汝州市蟒川镇杨沟村等二十村民委员会负担。

宣判后,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不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该笔资金虽在蟒川镇财政所账户,但是存在20个村一事一议专户上,其不属于蟒川镇政府的业务资金,一审法院给予扣押是错误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谁钱进谁帐,由谁支配”,该笔资金正是由20个村委会村民自筹和上级政府拨款的资金,进入户名为“蟒川镇财税所XX村一事一议”专户,上面明确注明该账户为蟒川镇财税所XX村一事一议专户,依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笔资金就应由各村占有、支配。二、该笔资金在使用上完全是各村自行支配的,各村提供的“一事一议XX村资金拨付申请书”上没有镇政府加盖的印章,也说明此笔资金的使用不是由镇政府支配的,即不为镇政府所有,镇政府只有监督权。三、一审法院也认定存入该专户的部分款是20个村委会村民自筹的专用款以及已审拨付的款项,在张生芳一案的执行异议案中予以支持,而此次扣押的这部分剩余款项和上述己支持的款项性质相同,一审二判,与理不通。四、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汝州市财政局证明》和汝州市财政局、汝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两个证据证明:(1)一事一议专户是汝州市市财政局设立的账户,是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蟒川镇村级一事一议资金活动情况的专用账户。(2)村委会是该账户的所有者,并负责账户资金的使用、审批。(3)乡镇财税所监督资金使用。(4)资金由村民自行筹集归村集体所有。(5)乡镇财税所依据监督原则,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所扣资金正是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于法不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宏建公司答辩称:本案争议资金存入蟒川镇财税所名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账户的资金应当是蟒川镇政府的资金,汝州市人民法院对该资金采取的执行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本案的执行裁定,包含有本案在内的一共有22个村委会,但是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只有20个村委会,充分说明本案争议资金不是各村的,是蟒川镇政府的,在另案申请蟒川镇政府与煤矿清算组一案,已经对该笔资金进行冻结,该裁定还是一份生效裁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杨沟村等二十村委会主张该资金为自有资金,缺乏事实,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钦耀答辩称:同意宏建公司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蟒川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在一事一议资金拨付申请书中,最后一栏为镇政府意见及负责人签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