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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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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长平与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1、一审判决没有对双方争议的水电、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查明,该部分事实不清。牛长平在原审起诉的工程款中包括土建、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本案中,平顶山市睿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

本院认为,1、一审判决没有对双方争议的水电、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查明,该部分事实不清。牛长平在原审起诉的工程款中包括土建、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本案中,平顶山市睿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所作出的“平顶山学院西校区11号学生宿舍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对上述工程均有造价,但一审在判决中仅对土建工程给予认定,而对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均未查明事实及认定。因上述工程款较多。牛长平、康乾公司对此争议较大,如不认定及裁判,对其双方均不公平。本案中,因对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又难以认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2、康乾公司购买的钢材是否用于平顶山学院11号楼工程建设应予查明。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