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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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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长平与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上诉人牛长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原审法院调查情况足以证实平顶山学院11#学生宿舍楼的土建部分和水电安装部分都由牛长平施工。原审判决认定“关于双方有争议的水电安装部分工程款,现双方提供的

上诉人牛长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原审法院调查情况足以证实平顶山学院11#学生宿舍楼的土建部分和水电安装部分都由牛长平施工。原审判决认定“关于双方有争议的水电安装部分工程款,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牛长平出示的平顶山学院11#学生宿舍楼施工、检查、验收均证实该楼的主体、内外粉和水电安装(韩消防工程)均是牛长平施工的,上述证据均由该工程总监陈中灿、牛长平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其所用材料均为牛长平购买,原审法院只对该工程的土建部分作出判决是错误的。2、康乾公司出示的《内部承包协议》证实了牛长平是11#楼工程的承包人(包工包料)。牛长平的协议原件在11#楼工程完工后被康乾公司骗走。在一审诉讼中,康乾公司出示了该《内部承包协议》,但内容已经康乾公司篡改。原协议是打印文本,没有添加和修改的内容,而《内部承包协议》其私自添加了“让利6%”和“不收取组织费”等手写内容,此内容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原审判决依该协议计算工程款数额也是错误的。3、《造价鉴定报告》显示“本工程按四类工程取费、土建利润4%”,该协议上添加的内容都显示“让利6%”,牛长平的利润只有4%,在支付管理费后再让利6%,牛长平干完工程还要向康乾公司倒贴钱,这显然不合常理。4、根据《造价鉴定报告》对平顶山学院11#宿舍楼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造价为3612835元,康乾公司已向牛长平支付230万元,康健公司还应向牛长平支付1312835元工程款。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康乾公司负担。

康乾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协议问题,一审法院已认定《内部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但判决又认定“根据谢平宽与牛长平所签的《内部协议》中约定的让利6%,让利后造价为2863005.97元;以工程造价的5%上交管理费为153387.55元,显然原审判决自相矛盾,因此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2、关于钢材款的问题。2014年6月5日康复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圆物流车主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及该车主于2004年6月11日为康复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98434元收据一份,证明该批钢材是康乾公司购买的,并用于该工程而原审判决以未提供牛长平收到钢材的证据不予采信是错误的;3、关于水电问题,11#楼水电部分,在一审庭审中,牛长平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水电部分是康乾公司干的,并不是牛平红干的,而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水电部分是康乾公司所干是错误的,且消防部分也是康乾公司施工的,应予在工程款中扣除;4、关于税金问题,《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税按国家规定缴纳”,且约定“让利6%,本工程按造价的5%上交管理费”,一审法院对上述两项支持,而对约定的税金部分没有支持错误,应予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牛长平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