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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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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高晓欣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原告)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澄美信息服务有限公(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为原告高晓欣缴纳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养老、医疗保险费,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失业保险费,自2005年10月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为原告高晓欣缴纳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养老、医疗保险费,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失业保险费,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生育保险费,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测算为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原告)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原告(被告)高晓欣缴纳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失业保险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高晓欣带薪年休假工资931.0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晓欣带薪年休假工资1258.0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高晓欣、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和濮阳市正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