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恩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张洪恩不承担责任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关于李明明受伤的过程,证人琚晓永证言前后矛盾,郭海洋不在现场,二人证言不足以采信。二、张洪恩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多年经营烟花爆竹零售,2011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许可范围没有写任何内容,说明发证机关对张洪恩经营烟花爆竹的种类没有限制。因此张洪恩没有过错。三、李明明过错明显,但原审法院未予处理,显失公平。 李明明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鲁山县日杂果品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鲁山县日杂果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东洲于2013年8月13日被鲁山县供销社免去了鲁山县日杂果品公司经理职务,任命买志保为经理。2013年10月30日在工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该案原审法院在2014年8月14日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年4月22日送达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均送达给卢东洲家人,由卢东洲家人代收,鲁山县日杂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不知此案,原审法院的送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剥夺了鲁山县日杂果品公司陈述辩论的权利,应当发回重审。另外,原审法院认定李明明被炸伤的鸿运高照是张洪恩从鲁山县日杂果品公司购买,没有事实依据。张洪恩将鸿运高照销售给余文杰,双方之间构成了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李明明与张洪恩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李明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李明明的诉讼请求。 张军立答辩称同意张洪恩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