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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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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沛与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经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郏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从发生事故到2013年10月19日出院的医疗费用已均由豫DF****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使用人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支付。张刘沛从2013年10月19日后又在河南

经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郏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从发生事故到2013年10月19日出院的医疗费用已均由豫DF****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使用人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支付。张刘沛从2013年10月19日后又在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及郏县中医院住院7次,共住院195天,花费医疗费93107.7元。张刘沛的从2013年10月19日之后的损失为:1、医疗费9310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95天=5850元;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2013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365天×195天=15515.05元.3、交通费:1000元。因张刘沛构成工伤,上述损失也应由圣光公司支付。对于圣光公司诉称,圣光公司已为张刘沛缴纳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工伤规定,也为张刘沛申请了工伤,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刘沛所要求的赔偿均应由相关保险承担,而不是圣光公司承担,故张刘沛主体错误的意见及其辩称的张刘沛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张刘沛已经得到赔偿的辩称意见,因张刘沛与圣光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交通事故的赔偿替代不了工伤赔偿,故对圣光公司的诉称及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一、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刘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30元;二、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刘沛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14892元;三、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刘沛伤残津贴2伤残津贴按1561元及生活护理费735元,从2013年9月11日起每月支付;四、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刘沛医疗费931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5515.05元、交通费1000元;五、驳回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张刘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中的医疗费部分,改判圣光公司支付医疗费176182.8元。事实与理由,该事故发生后,圣光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张刘沛自己承担了176182.8元。该医疗费应由圣光公司支付。

圣光公司辩称:张刘沛上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张刘沛上诉要求的医疗费在交通事故判决中已经解决,所以圣光公司不应承担。

圣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184号、(2014)郏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判决圣光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张刘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圣光公司已为张刘沛办理工伤保险,张刘沛的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圣光公司仅具有协助其办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义务,郏法院判决由圣光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首先,在处理该次事故中的号民事判决书中,张刘沛已获得了医疗费1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10元、营养费4570元、护理费31761.5元、误工费29990.4元、伤残赔偿金242624元。原审判决就同一事故再次判决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属重复判决。同一次事故,相同的项目,不应得到两次赔偿。其次,在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上,应一次性计算赔偿计算,虽然跨年度,但社保机构执行的标准没有改变,故停工留薪期分两个计算标准错误。三、郏县法院不采纳行政规章,没有核减相应费用错误,应予纠正。

张刘沛辩称辩称:第一、张刘沛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之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因为张刘沛主张的权利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对象不同。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赋予了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权利,同时没有任何其它法律条款来否定交通事故工伤受害人获得双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区分了单纯工伤事故以及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肯定了赔偿权利人对于侵权第三人以及用人单位为分别独立的赔偿。第二、张刘沛有权直接向圣光公司主张赔偿,而且其项目和数额并不受圣光公司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的项目和数额的制约,张刘沛作为工伤职工是因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权利,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赔偿人与赔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圣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与工伤保险机构是因缴费投保而产生的投保关系。另外,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宗旨和目的是减轻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不是免除其责任,所以工伤机构所赔付的项目及数额并不影响张刘沛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额。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了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数额,却并没有确定请求支付的权利人以及支付方式,事实上工伤保险机构根据规定只受理用人单位的支付请求,而不直接受理工伤职工的请求,付款只针对用人单位转账,不允许针对个人转账,所以不存在用人单位协助张刘沛领取款项。第三、对于圣光公司所依据的该行政规章,是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对于该暂行办法首先从位阶上看属于地方性规章,且是依据已废止的旧的工伤保险法规而制定的,而且《工伤保险条例》为法规效力明显高于暂行办法。其次从实施的时间看暂行办法为旧法,《工伤保险条例》为新法,另外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河南省并没有据此条例制定新的暂行办法,故该暂行办法虽说没有明文废止但是其中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的部分均不应再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