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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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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奇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2年8月23日,王会奇被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在该诊断证明书中注明王会奇职业接触史:2004年8月-2007年1月庇山矿开拓一队开拓工,2008年12月-2011年11月张村矿综掘队开拓工。2012

2012年8月23日,王会奇被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在该诊断证明书中注明王会奇职业接触史:2004年8月-2007年1月庇山矿开拓一队开拓工,2008年12月-2011年11月张村矿综掘队开拓工。2012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河南省认定工伤决定书》(豫移(平)工伤认定(2012)761号)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在该决定书中受伤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部分注明:王会奇于2004年8月至2007年在庇山矿从事开拓工作,2008年12月至2011年11月在张村矿综掘队从事开拓工作,诊断结论:煤工尘肺贰期,用人单位注明为唐河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29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河南省劳鉴2013年23号)鉴定王会奇为四级伤残。

本案中王会奇在被认定为工伤和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情形下,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其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其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三)停工留薪期工资从其被鉴定为职业病的2012年8月23日到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的时间即2013年8月,共计11个月87261.9元(7932.9元/月×11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该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该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会奇在瑞平公司工作过程中,与宛平公司签订合同,后又被派往该公司工作,其请求与宛平公司保留劳动关系,请求该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瑞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中瑞平公司和王会奇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面的请求,因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征收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不予支持王会奇该项请求并无错误。关于王会奇请求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补足其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的问题,因涉及工伤职工待遇审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王会奇关于请求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问题,因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原审驳回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关于瑞平公司二审提出劳动能力重新(再次)鉴定问题,因其未在仲裁及一审举证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由于唐河县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由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继,故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劳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保留与王会奇的劳动关系,王会奇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会奇停工留薪期待遇87261.9元。

三、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对王会奇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会奇停工留薪期待遇87261.9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王会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