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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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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奇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瑞平公司、王会奇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瑞平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判令王会奇不应当与瑞平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王会奇应当与其用人单位即宛平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瑞平公司与宛平公司均不应支

瑞平公司、王会奇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瑞平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判令王会奇不应当与瑞平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王会奇应当与其用人单位即宛平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瑞平公司与宛平公司均不应支付王会奇停工留薪期待遇87261.9元,依法驳回王会奇的此项请求;瑞平公司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瑞平公司主要上诉理由及答辩是,一审查明并认定王会奇2004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与瑞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认定纯属错误认定。在仲裁程序和一审诉讼时,王会奇均未提供真实合法证据证明其2004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与瑞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会奇2004年8月至2006年12月份是受雇于浙江中宇集团,期间,在瑞平公司下属的庇山煤矿干活。王会奇和宛平公司2008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王会奇同样和浙江中宇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与瑞平公司无任何关系。一审判决瑞平公司应与王会奇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此判纯属既无事实根据,又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因王会奇无住院治疗,并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工资的条件,故瑞平公司与宛平公司均不应支付王会奇停工留薪期待遇87261.9元,应依法驳回王会奇的此项请求。

王会奇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三项;判令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15865.8元;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支付给其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80606.4元;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自2013年8月份起连带支付给其造成的伤残津贴损失,每月按2878.8元计算,直至办理退休止;判令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双倍支付其2011年11月26日一2012年6月7日期间工资中未支付的另一半47597.4元;判令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为其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账户,并自2004年8月1日起依法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部分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判令宛平公司对瑞平公司应为其缴纳2008年11月一2011年11月之间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王会奇主要上诉理由及答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下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伤残津贴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一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却没有彻底执行法律的规定,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为王会奇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面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王会奇请求瑞平公司支付因没有足额为王会奇缴纳工伤保险费给王会奇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损失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是错误的,是对王会奇救济途径选择权的错误干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宛平公司答辩称,宛平公司与王会奇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25日,合同到期后宛平公司与王会奇合同终止,王会奇离开宛平公司,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是行政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一、唐河县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注销,该公司股东张相山、李云华申请参加诉讼,并同意由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二审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同时承诺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继唐河县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二、甲方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与乙方唐河县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第十四条规定,鉴于乙方受专业知识、办公条件等客观原因限制,特委托甲方代办乙方劳务工的下列业务:1.劳动安全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及复训、技术指导、煤炭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发放安全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等。2.劳动生产的组织和考勤。3.工资的计算、支付和发放。7.社会保险业务,包括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代领代发参保者的各项待遇;……。王会奇在被派遣单位瑞平公司工作期间,宛平公司未给王会奇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瑞平公司亦未代缴纳单位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三、瑞平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为王会奇发放的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表,证明王会奇和宛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会奇虽然在张村矿继续上班,时间至2012年6月,但是王会奇仍然是以宛平公司所派遣的劳务工在此务工的,所以王会奇的用人单位还是宛平公司,王会奇与宛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宛平公司质证认为,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王会奇在2011年11月25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其仍以宛平公司职工的名义被派遣到瑞平公司工作,瑞平公司应当对王会奇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王会奇质证认为,瑞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不予质证。四、王会奇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对此瑞平公司、宛平公司均表示认可、无异议,故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因唐河县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继,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关于各方争议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