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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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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永润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遮山镇人民政府、镇平县遮山镇陈善岗村委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1、2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两组证据恰恰证实二被告签订合同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打算去履行。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3组

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1、2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两组证据恰恰证实二被告签订合同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打算去履行。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3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4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树死了,草当然长的高,根本原因还在于被告违约。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为了落实上级机关要求以高速为主的通道绿化建设任务的要求,2013年3月6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永润公司作为乙方及镇政府作为丙方(担保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书,合同书载明:按照南阳市政府关于环城高速公路绿化的有关要求,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政府补贴的原则,就陈善岗村环城高速公路营造林带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由丙方遮山镇政府从中协调。甲方陈善岗村村委会从五个村民小组农户承包的土地中流转出部分土地,用于营造环城高速林带,种植绿化苗木,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用于生产经营。二、流转面积及范围:陈善岗村五个小组420亩土地。地址:大营。四至:东至魏营村交界处;西至烟地边;南至王沟交界;北至魏营村天桥。三、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为10年,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经营,流转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四、流转价款及支付办法:1、流转价款为每亩每年300元,以双方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计算流转费,按每年支付一次。2、第一年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以后每年3月8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流转费。五、甲方保证流转行为合法有效,并经过原发包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村民签订的合同书,村民小组组长、合计、村民代表签字的决议书等,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若村民因土地流转发生争议,由甲方村委会对村民承担责任。因村民原因导致乙方流转费支出增加,则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赔偿乙方为此蒙受的损失,并负责解决此类争议到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六、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丙方按照约定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具体为:1、每50亩地打机井一口;2、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看护房2座(每座不低于2间即35㎡);3、修建通往承包地内的基本电路;4、修通流转土地边界的道路;5、建设承包区内的灌溉和管道设施等;6、甲方和丙方保证乙方为造林绿化需要正常使用水路、电路,正常、免费使用公共道路通行。七、乙方付给甲方流转费后,流转土地上的原有树木及青苗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主处理。若乙方为种植需要,随时可以占毁树木青苗,不支付甲方费用。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协议义务。除政府有特殊要求外,乙方自主经营林业项目。九、乙方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应立即组织按照市政府林业部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造林,并依法享有所承包土地的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用工优先甲方人员。十、乙方在不拖欠流转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第三方出让或再流转,但乙方必须告知甲方。十一、流转期内如遇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该宗土地,乙方有权获得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效力。十三、违约责任:1、若甲方因与村民签订合同争议,导致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则视为甲方违约。除必须负责解决争议至乙方能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外,需赔偿乙方的经营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2、丙方对本合同的全面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下方有甲、乙、丙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