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二蛋医疗费、误工费、定残之前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残后的护理费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二蛋医疗费、误工费、定残之前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残后的护理费合计414440.67元(执行时扣除陈生已付的135000元); 三、被告李俊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二蛋医疗费、误工费、定残之前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残后的护理费合计113029.27元; 四、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二蛋医疗费、误工费、定残之前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残后的护理费合计150705.69元; 五、驳回原告田二蛋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5元,原告田二蛋负担4632元,被告陈生负担8350元,被告李俊强负担971元,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2元。鉴定费1320元,由被告陈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李金义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书芳 赔偿清单 赔偿项目赔偿依据及理由赔偿数额 医疗费依据票据129811.5元 误工费受伤之日2011.7.3-定残之日前一天 2012.6.11,计345天,要求25864元/年24446.79元 定残之前受伤之日2011.7.3-定残之日为346天, 护理费2人护理,每天30元20760元 营养费住院128天,要求127天,每天10元1270元 住院伙食住院128天,要求127天,每天30元3810元 补助费 残疾赔按一个2级、一个9级、一个10级计算 偿金18194.8元×100%×20年×(90%+3%+2%)345701.2元 精神损害45000元 抚慰金 定残后护大部分护理依赖,按请求的1人护理16年 理费23650元×16年×1人×80%302720元 合计873528.49元 赔偿金分配表 1、医疗费用: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4891.5元。 2、伤残费用:误工费、定残之前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残之后的护理费合计738636.99元。 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承担10000元。 伤残费用限额内承担110000元。 不足部分873528.49元-120000元=753528.49元 陈生承担:753528.49元×55%=414440.67元 李俊强承担:753528.49元×15%=113029.27元 和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753528.49元×20%=150705.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