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华洋保险理赔款12862.91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862.91元(包含误工费556.76元、护理费2106.15元、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河南菁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华洋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各项损失4949.63元((总损失22762.17元-交强险赔偿部分12862.91)×50%﹦4949.63元);其垫付的20150元费用待保险公司赔付后一并结算。
三、被告陈华涛赔偿原告陈华洋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各项损失4949.63元((总损失22762.17元-交强险赔偿部分12862.91)×50%﹦4949.63元)。
四、驳回原告陈华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陈华洋负担331元,被告河南菁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8元,被告陈华涛负担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影
审 判 员 李立林
人民陪审员 罗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