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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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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红康诉被告王青亮、李仁林、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白红康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45354.66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误工费16500元(22.5天×3×200元/天+15天×200元/天)、护理费17026.77元(29041元/年÷365天/年×107天×2人)、住院伙食

原告白红康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45354.66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误工费16500元(22.5天×3×200元/天+15天×200元/天)、护理费17026.77元(29041元/年÷365天/年×107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210元(107天×30元/天)、营养费3210(107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678027.2元(8475.34元/年×20年×40%)、法医鉴定费1400元、定残后的护理费174246元(29041元/年×20年×30%),以上损失共计338750.13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237125.09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精神受到损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被告共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7125.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2354.66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白红康赔偿款214770.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青亮赔偿原告白红康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定残后的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4770.43元;

二、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白红康对被告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白红康对被告李仁林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白红康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10元,原告白红康负担5813元,被告王青亮与被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59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忠信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