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信阳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顺发公司未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其与浉河区财政局签订的土地出让框架协议、与化工厂清算组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不仅主体违法、内容违法而且无效,框

信阳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顺发公司未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其与浉河区财政局签订的土地出让框架协议、与化工厂清算组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不仅主体违法、内容违法而且无效,框架协议不是正式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财政局与化工厂清算组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2、信阳化工厂在2006年已经不存在了,化工厂清算组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无权处置土地,更无权签订土地出让协议。3、富邦公司与电业局签订的资产抵偿费及产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4、只有信阳市国土局才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财政局无权收取化工厂预付款,而且是收购化工总厂预付款,不是土地出让预付款。5、顺发公司未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也不知情,且信阳中院与河南高院均判决顺发公司构成侵权,因此,其没有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不是适格原告。二、信阳供电公司与富邦公司2000年12月签订的资产抵偿电费及产权转移协议书是有效的。1、该协议是根据2000年12月19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经贸委协调会议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戴庙村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乙方,双方分别作电费收、缴帐务处理,只是没有按照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在2001年元月份办理完土地过户手续,但这并不影响资产抵偿电费及产权转移协议书的效力。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信阳供电公司、羊山新区管委会是根据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于2007年9月29日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书;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也是根据这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要求,给置换后的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的,信阳供电公司已经取得置换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3、富邦公司在资产抵偿电费及产权转移协议书履行近四年后被宣告破产,供电公司申报的债权中也不包括抵偿的462万元债权,因此,该协议不仅有效,而且早已履行完毕。顺发公司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认定该宗土地没有纳入富邦公司的破产财产范围,说明富邦公司已经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对抵偿的462万元电费作了财务处理。而原审判决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是该办法指转让、出租、抵押,不符合本案事实,二是部门规章不能对抗全国人大的物权法。三、供电公司与羊山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是根据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了土地置换,供电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信阳惠安公司(信阳供电系统内部企业法人)通过招拍挂程序,与信阳市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于2009年3月5日取得了(2009)第60010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供电公司已经取得了置换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土地置换协议有效。

对于信阳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顺发公司答辩称,一、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该《土地置换协议》所涉及到的土地在2006年6月根据被上诉人与浉河区财政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已经由浉河区政府交由被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至今。2、(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58号、(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49号两级判决书以河南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信市国用(2008)字第60028号、60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依据,判令被上诉人侵权成立,并赔偿河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停止侵权,排除障碍,返还侵占土地并恢复原状,直接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利益,该《土地置换协议》是造成被上诉人侵权成立和经济损失的根源,与被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1517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富邦公司,浉河区政府作为主管部门,享有继受和处置权。河南东方公司取得相关土地证的前提是《土地置换协议》,协议是否有效,与被上诉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4、(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47号判决书也明确了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二、信阳供电公司与羊山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无效。1、富邦公司与信阳供电公司签订的《资产抵偿电费及产权转移协议书》无效,因为涉案土地是划拨取得,处置权在政府,且协议也未履行。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3、浉河区政府在2006年6月20日向信阳中院作出说明,涉案土地被浉河区政府收回。4、化工厂清算组于2006年8月30日向市电业局发出通知,要收回1517号土地,安置职工,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5、信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文件也说明该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归信阳化工厂。6、信地财字(2000)21号调账通知只是内部通知,后把土地调到华祥惠安公司名下,违反财务规定。7、上诉人的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8、供电公司的债权如果已经向信阳中院申报,就已经得到裁定,如果未申报,视为放弃。9、2007年9月10日的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07)47号)对该块土地的处置无任何依据,没有为其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证,并不是对供电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追认确权。10、《土地置换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应属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羊山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顺发公司不是合同主体,其占有涉案土地属于非法占有,从未取得过该土地的使用权,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其与供电公司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合法有效,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羊山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顺发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对信阳供电公司的答辩意见基本相同。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