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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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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历厚业、原审被告周翠华、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一审宣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医疗费法院应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正规票据为准,对于外出购药应出具医院的外出购说明及购买

一审宣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医疗费法院应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正规票据为准,对于外出购药应出具医院的外出购说明及购买发票。六千元的专家会诊属于收条形式非正规票据,其金额具有随意性以及是否用于治疗均无法得到确认。二、营养费根据标准应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伙食补助应为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50元计算。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吕为永、历宏玉停薪证明不应得到认可。未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资证明未提供劳动合同、由财务加盖公章的工资表、银行流水账以及纳税证明。同时是否为伤者护理人员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应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据说明。四、信阳市万顺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应提供财务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纳税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其“在我公司务工”并不能说明从事快递工作,因此对于工资标准的真实性不应得到认可。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提供其户口本以及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其有且仅有两个儿子,其抚养费标准应按户口性质计算。应提供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证明,同时考虑我省农村、城镇基本养老金标准。六、伤残赔偿按城镇标准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七、精神抚慰金应结合当地收入以及事故过错程度考虑其赔偿金额,我公司认为原判金额过高。八、交通费用过高,票据为连号票据,系事后补办。九、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手机、车损是否为事故损伤、损失程度、价值金额均无法说明。因此财产损失不予认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