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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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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宇蝶、韩传海、王记文与被上诉人杨孝峰、周炜、周怀刚、陈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上诉人韩宇蝶、韩传海、王记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l、事实情况是:①事件发生在预备铃后,不是预备铃前;②韩宇蝶不是传书,而是在与周炜相互扔书本打闹。造成杨孝峰左眼受伤的事实,目

上诉人韩宇蝶、韩传海、王记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l、事实情况是:①事件发生在预备铃后,不是预备铃前;②韩宇蝶不是传书,而是在与周炜相互扔书本打闹。造成杨孝峰左眼受伤的事实,目前原审卷宗出现原告方的起诉书陈述的伤害过程与班主任丁明凤出具证言的伤害过程,以及原告方与校方达成协议认可的伤害过程,还有韩宇蝶、周炜陈述,共有五个不同版本出现。一审法院简单采信了原告方与校方协议书上载明的受伤过程错误。2、一审法院采信由杨孝峰的母亲余正侠单方委托鉴定的六级伤残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费用计算错误。l、医疗费用票据没有原件,是凭什么依据计算出16747.15元费用呢。2、护理费14003.33元是依据什么确定的护理时间。3、营养费用一审采信176天无任何依据,同时每天30元标准也不正确,应当为每天20元。4、精神抚慰金25000元明显过高。三、一审判决各方赔偿的责任比例划分失当。由于本案是上课前预备铃后,而且各方当事人系小学生,还有韩宇蝶与周炜打闹时间长,无老师制止等因素考虑,杨集中心小学应承担的责任为60%。韩宇蝶与周炜是来回扔书打闹,所以应该承担同样的责任比例。四、一审没有追加杨集中心学校为被告参与诉讼程序违法。一审采信杨孝峰与学校的协议,加大了韩宇蝶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尤其是伤残鉴定采信有误,导致赔偿标准计算错误,责任比例划分失当,程序违法,判决不公。为此上诉请求去除一审多承担的6万元费用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杨孝峰答辩称:1、一审认定的侵害事实清楚。一审确认的侵害事实有协议书、杨集乡派出所、司法所确认的事实为依据。杨孝峰受伤是韩宇蝶把书传给周炜造成的,韩宇蝶在一审时陈述是其在传递书本中误伤的杨孝峰。班主任丁明凤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杨孝峰的眼睛是被周炜传书给韩宇蝶砸伤,是和事实有出入的,应该采用当事人和参与单位对事实的陈述。判决韩宇蝶承担的比例合情合理。2、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在一审时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所以二审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3、医疗费用拿到保险公司报销,是依据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理赔,不影响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两次手术期间,杨孝峰没有上学,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是依据治疗期限。原审判决营养费30元每天也是符合现在基本的生活状况。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4、赔偿比例划分适当的,学校的责任确认20%已经不小了。杨集中心学校已经对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赔偿,原审没有追加杨集中心学校作为被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问题。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周炜、周怀刚、陈国平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2013年5月3日下午在上课预备铃前,周炜向韩宇蝶要回自己的书本,韩宇蝶用抛扔的方式还书。在抛仍时偏离方向,扔向后位的杨孝峰,因韩宇蝶用力过大,当场将杨孝峰的眼睛扎伤。因此,杨孝峰受伤过程与周炜无关。同学徐经伟、张正博的证明“周向韩要书,韩宇蝶抛扔书时将杨的眼睛扎伤(扔书也只有一次)”。杨集乡中心学校、杨集乡政府有关领导、乡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均多次调查,事实正是如此。二、超过诉讼时效。杨孝峰是2013年5月3日受伤的,2015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超过一年,法院不应受理。案发后,通过杨集乡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调解,杨集乡中心学校已向杨孝峰赔偿了185000元。韩宇蝶家人和我们也多次在杨孝峰住院期间看望,也花费几千元。综上,杨孝峰受伤过程与周炜无关,原审判决周炜承担20%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原告方的起诉书陈述的杨孝峰伤害过程为:2013年5月3日下午第一节课预备铃响后,韩宇蝶与周炜扔书打闹,相互扔书本砸对方,杨孝峰的左眼睛被两人扔出的书本砸中。2013年5月3日,班主任丁明凤出具书面证言:事发后我立即来到教室,经调查学生,杨孝峰的眼睛是周炜传书给韩宇蝶的过程中被砸伤。2013年5月8日,杨孝峰的监护人与固始县杨集乡中心学校在《协议书》中表述为:周炜和韩宇蝶因小事打闹,杨孝峰被误伤左眼。2014年4月23日,杨孝峰的母亲余正侠与固始县杨集乡中心学校在《协议书》中表述为:韩宇蝶传书给周炜,坐在邻座的杨孝峰弯腰捡滚落在地面的笔抬头起身,书传在杨孝峰的左眼睛上,造成杨孝峰左眼睛六级伤残。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