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第一点上诉意见经查。停运营业损失和停车费系被上诉人朱磊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包振东在合同中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上诉人将上述费用赔偿被上诉人朱磊后,可依保险合同约定,向其合同相对人追偿。上诉人的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的第二点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的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5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