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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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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害与焦作同仁医院、焦作市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围绕争议焦点,被告焦作同仁医院提交证据为:第一组住院病历一套209页,证明:1、患者因车祸造成受伤严重;2、同仁医院诊治情况,主要是患者在同仁医院没有出现肠系动脉瘤;3、患者转院的时间及转院时病人情况;第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焦作同仁医院提交证据为:第一组住院病历一套209页,证明:1、患者因车祸造成受伤严重;2、同仁医院诊治情况,主要是患者在同仁医院没有出现肠系动脉瘤;3、患者转院的时间及转院时病人情况;第二组医学文献假性动脉瘤的诊断治疗,证明:1、外伤性假性动脉瘤,可以在外伤后甚至数年后出现,从而间接说明,鉴定机构根据后发生的动脉瘤来认定同仁医院延误手术时机,也不符合医学科学。2、王某瘤体突然破裂,不排除造影检查、B超检查等增加压力,导致大出血。本案是,王某在造影后数小时死亡,并非是同仁医院前期延误治疗导致的死亡。3、假性动脉瘤介入手术在适应症上选择上,应当是慎之又慎,不主张轻易手术,必须是在做好抢救准备的情况下,才可造影并进一步。被告郑大一附院质证意见为:从同仁病历首页诊断可以看出,右肾动脉损伤并右肾缺血,腹膜后血肿,影像诊断报告(7月5日)显示,显示肾动脉主干内可见重型条状低密度充盈缺损,另外假性动脉瘤形成有个过程,在我院收诊时已经形成,所以在前期是否存在诊断过失,应当参考鉴定结论,针对提供医学文献,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患者的诊治应当结合临床表现,该文献不能证明本案死者的死亡原因。原告的质证意见为:病历真实性无异议,指向有异议,该病历也确实证明了王某在第一被告处,治疗诊断情况,但不能证明第一被告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医学文献只是学术研究,也不能证明第一被告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被告郑大一附院提交证据有:住院病历88页,证明我院对患者的治疗符合医疗措施和原则,不存在过错。原告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第三被告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焦作同仁医院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华东政法鉴定与被告的病情记录不相符,不认真、不科学。瘤体破裂是在造影后破裂,不是自然破例。均说明了不是同仁医院早期的治疗及诊断不到位而导致的后果。

经合议庭评议,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供的户口本、在三被告处的住院病历、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全部系预交票据,但经本院核实,王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已经超出预交数额,对于原告所提交的预交票据,可以作为现已结算的依据,故本院予以认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做出的,该鉴定书在文字上虽有瑕疵笔误,但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故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焦作同仁医院所提交的住院病历,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医学文献《假性动脉瘤的诊断与治疗》,该证据系医学文献资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能作为医学结论,故不予采纳。

被告郑大一附院所提交的住院病历88页,经本院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被告不存在过错。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结合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6月26日,原告之子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焦作同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1前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1.2外伤性气颅;2、颌面部多发性骨折:2.1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壁(外、下内壁)骨折、左眼眶内壁骨折,2.2颧骨复合体多发骨折,2.3鼻窦多发积液;3、右侧第1、2、9肋骨骨折并双肺挫伤、右侧血气胸、心脏损伤;4、闭合性腹部损伤:4.1肝脏挫裂伤,4.2脾脏挫裂伤,4.3右肾动脉损伤并右肾缺血,4.4腹膜后血肿;5、右股骨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髌骨骨折、右侧髋臼后唇骨折;6、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7、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手裂伤。,住院9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预交医疗费41500元。应患者王某和家属的要求,2014年7月5日,患者王某转院至焦作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焦作人民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股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2、左挠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伴远端尺桡骨关节脱位;3、双侧眼眶及面颅骨多发骨折;4、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液气胸,双侧创伤性湿肺,肺挫伤;5、右侧髋臼后唇骨折;6、肝脾多发挫裂伤,腹腔积液;7、右肾动脉损伤,右肾不全栓塞形成;8、面部、右手及右膝部裂伤术后;9、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鉴于原告的病情严重,患者家属经过咨询了解后,要求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7月12日,在焦作人民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当天转入郑大一附院进行住院治疗。在焦作人民医院住院8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支出医疗费8724.15元。

郑大一附院对患者的诊断为:1、车祸伤,全身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2、肠系膜上动脉假性动脉瘤介入术后;3、右肾动脉血栓形成、右肾梗死;4、失血性休克。2014年7月19日,患者王某死亡。住院8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原告预交医疗费15000元,目前尚未办理出院手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