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江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玉伟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起以700000月为基数按照月息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河南晶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进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新乡市江源铜业有限公司、河南晶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进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新乡市江源铜业有限公司、河南晶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进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