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大成公司质证认为,对福帝园公司证据1证明指向有异议,不能证明大成公司延误工期,大成公司已向福帝园公司交付全部资料;证据2-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大成公司此前并不知情,不能证明这些检测报告、照片、统计图和大成公司施工的工程有任何关联性,不能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证据5有异议,不予认可,大成公司并不知情,上面只有大成公司内部保管资料的章,对外没有作用,不认可该方案,大成公司未参与,也没有大成公司指定负责人的签字;证据6-证据8与大成公司无关,不予质证;证据9有异议,不予认可,是福帝园公司单独委托;证据10有异议,不认可,大成公司对此不知情;证据11有异议,与大成公司无关,也未经同意,不应由大成公司承担;证据12真实性均有异议,恩村一街村委会、隆发焦作分公司、红旗渠公司无证明资质,建达公司证明与其之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自相矛盾,质量检测必须有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指向有异议,只明确了桩顶质量进行了检测,不包括福帝园公司所称的桩身和桩头,不能证明大成公司施工的桩基存在质量问题,大成公司亦未收到存在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的通知;证据14中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所盖印章系大成公司公司内部管理资料使用章,并未备案,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且无公司人员签字,不能证明大成公司知道桩基存在质量问题;竣工资料恰可以证明桩基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中院庭审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5中审核意见书即为福帝园公司所举证据9,质证意见相同,该工程不需要维修,费用不存在;收据是福帝园公司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且鉴定并无必要,应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不需要维修更不会造成延期,故大成公司不应支付该两笔费用;证据16真实性不予认可,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后出具结论,而不是由公民个人来证明,本案中该基础工程是经上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五部门共同评估,并经具备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故不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指向有异议,这些证据均出自我公司提供的竣工资料,属于技术资料范畴,所以只能加盖技术资料章。 本院对福帝园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证据4均真实有效,大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均予以确认;证据5真实有效,与证据17可相互印证以证明其指向,大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予以确认;证据6-证据8均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证据9真实有效,大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举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10真实有效,大成公司知情与否均不影响该证据的指向,予以确认;证据11真实有效,大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予以确认;证据12均真实有效,可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其指向,大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予以确认;证据13真实有效,大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举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14均真实有效,大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予以确认;证据15真实有效,大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予以确认;证据16二证人的当庭证言可与其它证据相印证以证明其指向,均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证据17真实有效,可与证据5相互印证以证明其指向,大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予以确认。 本案原审一审开庭审理时,福帝园公司应法庭要求提交了21#楼、23#楼的全部检测报告共4份,重审开庭时大成公司质证认为,对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于2012年1月6日就21#楼和河南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就23#楼作出的检测报告无异议;对河南黄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就21#楼和23#楼作出的检测报告有异议,该次检测无必要,此前该公司已对工程经过检测,大成公司承建工程无问题;福帝园公司质证认为,对该4份检测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福帝园公司应原审一审开庭时法庭要求而提交21#楼、23#楼4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月9日,以被告福帝园公司为甲方,原告大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CFG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帝园公司将恩州花苑二期工程A区21#、23#楼CFG桩基工程承包给大成公司施工,价款为52元每米,共17820米,总造价约926640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为2011年1月16日开工,2011年2月10日竣工,大成公司应按福帝园公司要求期限进行施工,工期以福帝园公司现场工程联系函为准;质量标准适用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施工结束福帝园公司接到大成公司验收通知后,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桩基点桩进行试压(检测复合地基承载力)。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的,由大成公司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或完善,费用由大成公司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福帝园公司在收到大成公司交送的竣工验收报告3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工程决算执行固定单价标准,依据福帝园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以52元/米计算,按单栋桩总量结算总造价;付款方式:工程完成验收支付总价70%,工程完工后,经福帝园公司、监理、设计等相关部门验收,并经检测合格移交资料齐全后,支付总价25%,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总价5%;工程质保期两年,以竣工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计算;因大成公司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并验收完毕的,每延期一天,大成公司应支付福帝园公司违约金3000元,由福帝园公司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验收不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大成公司应无条件采取措施继续修复和处理,直到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此间发生的费用由大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大成公司施工了恩州花苑二期工程A区21#、23#楼的CFG桩基工程。 2011年8月18日,福帝园公司分别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恩州花苑二期二标段21#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恩州花苑二期三标段23#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福帝园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14日向大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于2011年11月25日支付桩基工程款292329元,于2012年3月21日支付工程款80945元,共支付工程款4732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