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王二力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妥,王小六等人称部分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误的上诉理由无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朱留法、王珉山、关利民、王建康、王国生、王小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朱留法承担1095元,由王岷山、王小六、关利民各承担223元,由王建康、王国生各承担2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