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云风、陈伟强、陈彦伟、陈彦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八百二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马云风、陈伟强、陈彦伟、陈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马云风、陈伟强、陈彦伟、陈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孙彦伟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