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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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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新伟与被告季俊朝、唐军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赔偿内原告康新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九千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赔偿内原告康新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九千零三十二元四角六分,给付被告季俊朝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康新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康新伟负担300.5元,被告季俊朝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