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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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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62280.05元并自2014年3月19日起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违约金以货款962280.05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科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62280.05元并自2014年3月19日起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违约金以货款962280.05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受理费为13423元,由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为15895元,多余的247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