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受理费4035元,由原告张保在、马连巧承担285元,由被告孟庆雷承担15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担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