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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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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在、马连巧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孟庆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案受理费4035元,由原告张保在、马连巧承担285元,由被告孟庆雷承担15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担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

本案受理费4035元,由原告张保在、马连巧承担285元,由被告孟庆雷承担15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担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