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工程学院与被上诉人苏文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河南工程学院的上诉主张为:一、其不应向苏文良支付2005年5月7日至2005年11月,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生活费18080元;二、其收取苏文良养老金是与苏文良协商的结果,且苏文良要求返还养老保险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南工程学院的上诉主张为:一、其不应向苏文良支付2005年5月7日至2005年11月,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生活费18080元;二、其收取苏文良养老金是与苏文良协商的结果,且苏文良要求返还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故其不应退还养老保险金4898.36元。本院认为,本院(2005)郑民一终字第118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苏文良与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于2007年2月与原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为河南工程学院,河南工程学院作为合并后的法人应承继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河南工程学院的第一个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依据苏文良提交的本院送达回证,可以证明本院作出的(2005)郑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4月20日生效,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应当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05年5月20日前为苏文良安排工作,但该学校实际至2005年12月安排苏文良工作并发放工资,应承担怠于履行生效裁决给苏文良造成的损失,河南工程学院应向苏文良补发2005年5月7日至2005年11月期间的工资。

苏文良自2007年1月起未再到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但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及合并后的河南工程学院均未与苏文良解除劳动关系,并从2009年3月起支付苏文良内退工资,原审法院对苏文良主张补发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关于河南工程学院的第二个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依据苏文良提交的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于2006年1月5日出具的收据,可以证明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下属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在终审裁决作出后另收取了苏文良交纳的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7275.80元。依据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苏文良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苏文良个人部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共计应为2377.44元,河南工程学院所称有关苏文良主张退还养老保险金请求超诉讼时效问题,在原审时并未主张。因此,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多收取苏文良基本养老保险金4898.36元,河南工程学院应予退还。

综上,河南工程学院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河南工程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