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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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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丁青、刘白妮、闫健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上诉人丁青卫答辩称:一、交警部门及原审法院均未将刘白妮的行为认定为逃逸,刘白妮是否逃离现场不影响平安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平安保险公司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属错误理解,三被抚养人被抚养总额

被上诉人丁青卫答辩称:一、交警部门及原审法院均未将刘白妮的行为认定为逃逸,刘白妮是否逃离现场不影响平安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平安保险公司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属错误理解,三被抚养人被抚养总额不超过农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为:一、被上诉人刘白妮发生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商业险拒赔情形。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应改判为11255.46元。关于平安保险公司的第一个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依据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该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逃离”是指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诉讼中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的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事故卷宗材料显示事故发生于2014年7月21日00时06分,刘白妮于2014年7月21日1时许到过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报警,且事故发生当晚刘白妮家人到过医院向受害人丁青卫垫付过医疗费,丁青卫予以认可。故可认定刘白妮没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载明的抢救义务及存在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且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已作出事故认定,诉讼中平安保险公司除了上述卷宗材料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刘白妮逃离事故现场其可拒赔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第二个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关于丁青卫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2484元问题。本案诉讼中,丁青卫主张被扶养人为丁彩悦、丁彩颜、丁子龙,丁青卫主张的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是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定。故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第二个上诉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