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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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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姬麦放与上诉人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姬麦放原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定向培训

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姬麦放原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定向培训后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郑煤电工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姬麦放经济补偿,新郑煤电公司在庭审中认可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其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姬麦放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郑煤电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合计为21年。新郑煤电公司提交的该公司综掘五队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姬麦放的工资实发数额与姬麦放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显示的工资数额不一致,该工资发放明细表没有劳动者的签字认可,姬麦放对此亦不予认可,该院对该工资明细表中姬麦放的工资数额不予采信。依据姬麦放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姬麦放工伤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为3379.50元/月。姬麦放请求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计经济补偿金为70969.50元(3379.50元/月×21个月)。

新郑煤电公司、姬麦放对河南省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均予以认可,该院予以采信。姬麦放2013年4月4日在新郑煤电公司工作期间所受伤害已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姬麦放依法应当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姬麦放参加有工伤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为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8元,但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姬麦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姬麦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对此请求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新郑煤电公司应当支付姬麦放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9496元(3718.50元/月×16个月)。

新郑煤电公司在该院庭审中辩称其于2013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姬麦放于2013年11月1日返岗上班,因姬麦放未按要求返岗上班,公司于2013年11月停发姬麦放工资;姬麦放在庭审中亦认可新郑煤电公司于2013年10月份通知其返岗上班,其因伤残鉴定结果未作出而拒绝返岗上班,新郑煤电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3年10月,该院对此予以确认。新郑煤电公司要求姬麦放返岗上班距工伤事故发生已有6个多月,由此可认定为新郑煤电公司给予姬麦放的停工留薪期为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10月。姬麦放未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但新郑煤电公司给予姬麦放的停工留薪期与姬麦放的伤情及《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规定相符。姬麦放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不适宜返岗仍需治疗的情形,因此其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应返岗上班。姬麦放主张应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返岗上班无法律依据。姬麦放自2013年11月1日起未按新郑煤电公司要求返岗上班,应视为旷工,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支付伤残鉴定作出之前的工资,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姬麦放与新郑煤电公司庭审中均认可新郑煤电公司为姬麦放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4月,该院对此予以确认。社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支付伤残鉴定未作出之前的统筹(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支付医疗费650元,但没有提交其垫付医疗费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支付护理费,新郑煤电公司辩称姬麦放住院期间其已派人给予护理,但该公司仅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因证人付加明、乔宝柱均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该院对新郑煤电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姬麦放认可新郑煤电公司在其住院期间派人护理11天,该院对此予以确认。姬麦放因工伤共计住院21天,新郑煤电公司仅派人护理11天,应支付姬麦放10天的护理费。姬麦放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该院参照河南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可计护理费为795.60元(29041元/年÷365天/天×10天)。姬麦放请求新郑煤电公司补发工伤期间工资,姬麦放工伤事故发生前平均实发工资为3379.50元/月,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实发工资应为23656.50元(3379.50/月×7个月)。新郑煤电公司在姬麦放停工留薪期内实际发放工资为19160元,还应再支付姬麦放停工留薪期工资4496.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并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姬麦放与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7月9日解除,并于同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姬麦放经济补偿金70969.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护理费79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496.50元,共计13575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姬麦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