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颜世永、赵慧展、王菊妞共同答辩称: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郑州明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损失价值评估鉴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且程序合法,其结论并无不妥。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鉴定结论理应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新郑煤电公司答辩称:同意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被上诉人魏新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颜世永的车辆损失鉴定意见系由处理本次事故的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五中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郑州明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云飞(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