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雪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20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懂涛赔偿原告高雪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08116.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高雪华对被告杨懂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懂涛负担2460元,由原告高雪华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案款项义务人可交付至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