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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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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亭芝、杨海洋、杨菊花、杨晓敏、杨晓慧诉被告张祖理、李翠平、张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郓城(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二、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因其亲属杨秀本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8365.5元,扣除其已支付给五原告的19000元费用外,应再支付五原告赔偿金139365.5元,

二、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因其亲属杨秀本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8365.5元,扣除其已支付给五原告的19000元费用外,应再支付五原告赔偿金139365.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承担4100元,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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