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因其亲属杨秀本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8365.5元,扣除其已支付给五原告的19000元费用外,应再支付五原告赔偿金139365.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承担4100元,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