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任爱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以上合计59407.87元。 二,被告梁天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爱菊鉴医疗费、鉴定费4582.87元。 案件受理费167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梁天锋承担1600元,原告任爱菊承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卢新言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