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付延朋各项损失44555.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户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账户,账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平原支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鉴定费700元,原告承担225元,被告张志国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时丕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