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焦作新月季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师德功支付货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原告主张的2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900元,由被告焦作新月季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