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杜小建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840.1元、护理费34**.8元、残疾赔偿金44796.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760.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430元、交通费100元,上述费用合计109639.4元,扣除被告焦作市淼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费用3088.52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杜小建的费用总计为106550.8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焦作市淼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杜小建医疗费1809.25元的70%,即1266.48元,鉴定费965元,两项费用合计**31.48元(该两项费用已用被告焦作市淼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垫付费用折抵); 三、驳回原告杜小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杜小建承担194元,被告焦作市淼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230元(该项费用已先行垫付),原告预交诉讼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学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