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诉被告焦作百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居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案受理费3890元,由原告河南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90元,被告焦作百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反诉费80元,由被告焦作百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

本案受理费3890元,由原告河南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90元,被告焦作百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反诉费80元,由被告焦作百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承担的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松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