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露洁与张红伟、韩秋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王露洁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H3XXX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交强险剩余责任限额85772.91元(122000元-34227.09元-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张红伟、韩秋义根据张红伟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其中70%的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王露洁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94640.29元、误工费25524.09元(住院127天,出院后计算至2014年8月25日,238天×39414元/年-176元)、护理费13717.42元(住院127天,前24天以2人护理计算,127天×33936元/年×1人,24天×29041元/年×1人)、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127天×30元/天)、营养费1270元(127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49275.67元(20年×22398.03元/年×11%)、伤残鉴定费8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5573.47元。王露洁在定残前于2014年8月26日已恢复上班,故其主张将其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院不予支持;王露洁的职业为护士,鉴于其职业的特殊性,无法确定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其主张按照卫生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王露洁在前两次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建议留陪护2人,后两次住院医疗机构建议留陪护1人,本院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计算王露洁的护理费;护理人王亚州的工资标准高于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故王露洁主张按照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王亚州护理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王露洁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不足以证实其交通费实际损失,结合其住院天数、地点、护理人员人数,其交通费以1500元计算较为符合实际,对其超过该数额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露洁长期在宝丰县城居住、工作,其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王露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根据其伤情及残疾程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5000元计算较为适当,对其超出该标准计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王露洁的损失195573.47元,首先应当由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H3XXX号车交强险剩余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85772.91元(通过先予执行支付的30000元,在执行时应予扣除);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109800.56元(195573.47元-85772.91元),应当由张红伟、韩秋义赔偿其中的70%,即76860.39元,扣除张红伟垫付的2000元后,张红伟、韩秋义还应向王露洁支付赔偿款74860.39元(76860.39元-2000元)。

综上,王露洁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露洁损失85772.91元(其中30000元已通过先予执行支付,执行时应予扣除);

二、张红伟、韩秋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赔偿王露洁损失74860.39元(已扣除张红伟垫付的2000元);

三、驳回王露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3元,由原告王露洁负担1515元,由被告张红伟、韩秋义负担29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被告张红伟、韩秋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荷

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凌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