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露洁与张红伟、韩秋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2月31日14时40分许,张红伟驾驶豫D-H3XXX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城中兴路春风购物广场南侧路段,临时停车开门时,与自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2月31日14时40分许,张红伟驾驶豫D-H3XXX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城中兴路春风购物广场南侧路段,临时停车开门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由王鹏要驾驶的迪鼠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鹏要及迪鼠牌电动车乘坐人王露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张红伟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鹏要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露洁无责任。

王露洁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1月3日出院,共住院3天,支付住院医疗费3670.28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2.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露洁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2人。

王露洁在宝丰县人民医院出院当天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1月24日出院,共住院21天,支付医疗25833.74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2.颈部外伤。王露洁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2人。

王露洁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人民医院出院当天转入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1月29日出院,共住院5天,支付住院1702.6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底骨折、右侧面部神经损伤?3.上呼吸道感染;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露洁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继续上级医院治疗。

王露洁在宝丰县人民医院出院当天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5月7日出院,共住院98天,支付住院医疗费63433.67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中颅底骨折;2.面神经损伤。王露洁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

经王露洁申请,本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王露洁之父王亚州要求对王露洁的伤残鉴定暂不进行,后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将该鉴定委托退回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终结鉴定程序。

2014年8月17日,王露洁自行委托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9月9日出具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27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露洁脑脊液耳漏,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受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王露洁支付鉴定费用914元。庭审中,张红伟、韩秋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豫同一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3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露洁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关于王露洁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及相应的伤残等级问题。王露洁与张红伟、韩秋义于2015年7月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张红伟、韩秋义认可并向人民法院声明同意按照11%的比例,即2.2年(20年×11%),计算王露洁的残疾赔偿金,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继续对王露洁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及相应的伤残等级问题的鉴定申请;2.王露洁同意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判决时将张红伟、韩秋义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延后至该案判决书生效后180内,该案其他争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当天,张红伟、韩秋义向本院声明同意按照11%的比例,即2.2年(20年×11%),计算王露洁的残疾赔偿金,并申请撤回继续对王露洁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及相应的伤残等级问题的鉴定申请;王露洁向本院申请,请求本院在对审理本案时将张红伟、韩秋义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延后至该案判决书生效后180内。

韩秋义的豫D-H3XXX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事故发生后,张红伟已为王露洁垫付医疗费2000元。本院根据王露洁的申请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裁定,裁定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在上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向王露洁支付赔偿款30000元。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已按照该裁定向王露洁支付赔偿款30000元。2015年1月9日,王露洁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同意王鹏要的损失在本案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获得赔偿,王露洁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获得赔偿。关于本案事故中王鹏要的损失,本院于2015年2月7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判决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赔偿王鹏要损失34227.09元(已扣除张红伟垫付的2000元),驳回了王鹏要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鹏要、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平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露洁系农业户口,现居住于宝丰县城钰丰尊邸小区9幢东8单元4层东户,系宝丰县中医院护士。2014年8月26日,宝丰县中医院出具证明,证实王露洁于2008年秋季到该院工作至今,系该院脑病二科护士,王露洁于2013年12月3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休息至(2014年)8月26日上班,其住院及休息期间工资停发。2015年6月23日,宝丰县中医院财务科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王露洁2014年1月应发工资585元实发176元,2014年2月至8月未发放工资,2014年9月应发585元实发585元(以上工资均不含绩效工资)。

王露洁住院期间的护理人之一为其父王亚州。王亚州系宝丰县鑫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职工,其2013年10月至12月平均实发工资3499元/月。2014年9月10日,宝丰县鑫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王亚州因其亲属住院请假护理,共请假5个月,请假期间工资停发。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卫生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9414元/年,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3936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红伟因过错驾驶致王露洁受伤致残,张红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红伟驾驶的豫D-H3XXX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系韩秋义所有,韩秋义同意与张红伟共同承担王露洁损失的赔偿责任。故王露洁主张由张红伟、韩秋义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