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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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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增方与文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文文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0000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10000

文文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0000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1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事故发生后,文文已赔偿吕增方损失5000元。

郜艳霞驾驶的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吕增方系农村居民,于2010年7月1日购买位于宝丰县城盈瑞之家小区3号楼2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一处,于2014年7月开始享受农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文因过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增方受伤致残,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文辩称存在案外人驾驶机动车先与杨德松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本案事故的发生,无证据证实;其辩称杨德松车辆的乘员人数超过了核定人数,杨德松对此存在过错,杨德松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并无证据证实杨德松存在的该过错,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文文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应当结合杨德松、李建国、李自辉、杨东海、吕增方、马五顺、司东、魏海奇8人的损失,按照该8人损失的比例在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吕增方损失的赔偿责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应当结合杨德松、李建国、李自辉、杨东海、吕增方、马五顺、司东、魏海奇8人的损失及连胜卫的损失(计入50%),按照该9人损失(连胜卫的损失计入50%)的比例在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吕增方损失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文文赔偿。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故针对文文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应当结合杨德松、李建国、李自辉、杨东海、吕增方、马五顺、司东、魏海奇8人的损失中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该8人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金额的比例在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0000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吕增方损失的直接赔偿责任;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文文本人负责赔偿。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吕增方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111659.42元、误工费22178.81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31天24457元/年)、护理费11993.98元(住院第1个月以2人护理计算,179天×24457元/年×1人)、交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70元(149天×30元/天)、营养费1490元(149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40681.63元(20年×8475.34元/年×24%)、伤残鉴定费700元、购买轮椅费用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11673.8元。吕增方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实际发生后,吕增方可另行主张。吕增方及其护理人均系农村居民,其主张按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无证据证实,本院参照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吕增方的伤情,其主张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宝丰分院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按照2人护理计算护理费,较为符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吕增方提交的交通住宿费票据均为空白票据不能作为证实其相关损失的有效证据,但其受伤住院主张交通费系合理请求,根据其住院天数、住院地点、护理人员人数,其主张的交通费以2500元计算较为符合实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吕增方对其住院天数及医疗费总额、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错误,对其多计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吕增方的伤情,其购买轮椅的费用系必要支出,但其支出该项费用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普通轮椅的市场价格,其该项损失以1000元计算较为符合实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吕增方的上述损失211673.8元,应当由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在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中的51486.6元,应当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河南公司在在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中的50499.4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109687.8元(211673.8元-51486.6元-50499.4元),由人寿财产保险许昌公司在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中的84404.3元,由文文赔偿其中的25283.5元(109687.8元-84404.3元)。文文已赔偿吕增方损失5000元,该5000元应当从文文应当向吕增方支付的赔偿款额中扣除,故文文还应当向吕增方支付赔偿款20283.5元(25283.5元-5000元)。以上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附表(表1:文文交通事故案损失计算表;表2:文文交通事故案赔偿计算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