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宝出租车公司就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丰宝出租车公司,每人(座)责任限额100000元,投保座位数4座,累计责任限额4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该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该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3、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旅客或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另查明,李伟朝系农业户口,于2011年6月20日购买位于宝丰县城区佳田紫金苑小区2号楼东1单元4层东户的商品房一套,现居住于该房屋内。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2398.03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
本院认为,李伟朝、张乐乐系丰宝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的乘客,双方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丰宝出租车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伟朝、张乐乐受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广超在租赁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中发生本案事故,故王广超作为出租汽车的租赁经营人,应当与丰宝出租车公司连带承担李伟朝、张乐乐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故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作为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李伟朝、张乐乐损失的直接赔偿责任。
李伟朝、张乐乐作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中的乘客、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其可以基于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要求作为承运人的丰宝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择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系李伟朝、张乐乐的诉讼权利。王广超、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辩称李伟朝、张乐乐的损失应由本案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保险人或者事故对方本人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李伟朝的各项损失应计算为医疗费13391元、误工费15612.28元(住院53天,出院后计算180天,233天×24457元/年)、护理费4216.68元(53天×29041元/年×1人)、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53天×30元/天)、营养费530元(53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44796元(20年×22398.03元/年×10%)、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6335.96元。张乐乐的各项损失应计算为医疗费6521.23元、误工费4489.37元(住院37天,出院后计算30天,67天×24457元/年)、护理费2943.72元(37天×29041元/年×1人)、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37天×30元/天)、营养费370元(37天×10元/天),共计15734.32元。李伟朝、张乐乐分别主张院外休息318天、90天,并以此计算其误工期,其对误工期的计算偏长,按照李伟朝、张乐乐的伤情,结合李伟朝的伤残程度,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李伟朝、张乐乐的院外误工期分别以180日、30天计算较为符合实际,对其多计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的形式不合法,且二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其提交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均不予采信,并参照上年度各行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二原告请求按照2人护理计算护理费,证据不足,本院按照其住院期间的医嘱建议,以1人护理人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伟朝、张乐乐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交通费损失,但其受伤住院,主张交通费系合理请求,根据其住院时间及护理人数,其交通费损失分别以500元、300元计算较为符合实际,对其超出该数额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伟朝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并长期在城市居住,故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李伟朝在庭审时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鉴定费损失,但其在庭后提交了鉴定费发票,且其主张伤残鉴定费700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丰宝出租车公司与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不负责赔偿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故李伟朝的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应当由丰宝出租车公司赔偿,由王广超承担连带责任。李伟朝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共计81335.96元,张乐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734.32元,均应当由人民财产保险宝丰公司在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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