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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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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与陈豪飞、刘延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陈娟的损失计96808.37元,应由永诚财险濮阳支公司在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82135.26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732.36元,护理费702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900

综上,陈娟的损失计96808.37元,应由永诚财险濮阳支公司在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82135.26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732.36元,护理费702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的14673.11元(医疗费11073.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900元),应由陈召旗赔付。扣除陈召旗已赔付陈娟的4000元,陈召旗还应赔付10673.11元(14673.11元-4000元)。陈娟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过程中,陈娟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延克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陈娟损失82135.26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先行向陈娟支付的30000元,执行时应予扣除);

二、陈召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陈娟损失10673.11元(已扣除陈召旗赔付陈娟的4000元);

三、驳回陈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原告陈娟负担264元,由陈某某的监护人陈召旗负担222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由陈某某的监护人陈召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瑾

审 判 员  高建彬

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鹏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