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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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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一审案件受理费671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6040元,由余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 ⑿聊衬掣旱�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671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6040元,由余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辛某某负担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万才

审 判 员  王东黎

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泽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