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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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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荥阳市第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本院认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荥阳市第四小学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致使上诉人马某甲被烫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荥阳市第四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

本院认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荥阳市第四小学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致使上诉人马某甲被烫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荥阳市第四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马某甲出院后三年每月一次就诊的护理费因没有实际发生,一审法院认为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于法有据。关于伤残鉴定的问题,一审中荥阳市第四小学提出对上诉人马某甲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马某甲同意并表示予以配合,后因其两次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故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原伤残鉴定意见应予采纳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万才

审 判 员  朱 凯

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泽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