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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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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张传海、被上诉人张素萍、被上诉人赵常文、被上诉人李恩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矿山机械公司辩称:一、原审中段云星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济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原审程序中对段云星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国有股代表段云星没有接到通知,未参加2004年8月26日股东会会

矿山机械公司辩称:一、原审中段云星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济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原审程序中对段云星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国有股代表段云星没有接到通知,未参加2004年8月26日股东会会议,其签字系几年后补签。二、张传海已不具备股东资格。2004年8月26日的增资扩股系无效行为,退一步讲,即使在此之前,张传海具备股东资格,但在2011年11月份后,经新的股东大会决议,其已不具备股东资格,除了部分将股金领走的人员外,其他人均按月领取了利息,且张传海已在外成立公司,生产和矿山机械公司相同种类的产品,如果张传海的股东身份存在,张传海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东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规定,矿山机械公司将保留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赵常文辩称:同意张传海的上诉意见。

李恩有辩称:同意张传海的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5日,济源市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下发企政(1998)14号文件,将原济源市矿山机械厂改制为济源市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共计36人,出资额62万元,股权124个,其中济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20万元,股权40个,占全部股权比例的32.3%。后在经营过程中,矿山机械公司股东变更为33人,但出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仍为62万元。

2004年8月26日,矿山机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28名股东签名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载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增资扩股,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同意扩资扩股;原股东(31人)扩股金额不超过原注册资本(41.5万元);增补股权人9名。本次国有股股东和另一自然人股东张正亭未增资扩股,国有股股东代表段云星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次日,矿山机械公司召开第十六次股东会,40名股东签名形成第十六次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矿山机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0.8424万元,由原股东31人优先认购39.3424万元,新增股东9人认购11.5万元,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112.8424万元。依照上述决议,40名股东签名修改了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载明矿山机械公司登记股东42人,合计注册资本112.8424万元,股权225.6848个,其中张素萍、赵常文、张传海、李恩有载入股东名册。2004年9月3日,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济明验字(2004)第167号验资报告,对矿山机械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后矿山机械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向张素萍、赵常文、张传海、李恩有等新增股东发放股权证。

2007年11月7日,矿山机械公司召开第十八次股东大会,决定矿山机械公司新增资本87.1476万元,股金变更后的总额为199.99万元。本次新增资本系矿山机械公司以公司盈利给自然人股东进行配股,未给国有股股东和另一自然人股东张正亭配股;会议记录显示有国有股股东代表段云星的签名,股东会决议未显示。2008年6月4日,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济明验字(2008)第46号验资报告,对矿山机械公司截至2008年6月4日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后矿山机械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6月7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原矿山机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之宣等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过程中,给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济检反贪建(2011)2号检察建议书,称发现矿山机械公司中的国有股长期不分红,也没有参股、配股,没有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议该局在矿山机械公司增派国有股代表,恢复国有股在公司中应享有的正当份额比例,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增选国有股董事、改选公司董事会,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维护国有资产在改制企业中的正当权益。同年11月17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矿山机械公司下发济工商责改字(2011)06014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矿山机械公司在2004年8月、2006年元月、2007年元月、2008年6月四次变更登记时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侵害了部分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责令矿山机械公司在20日内予以改正。2011年12月8日,矿山机械公司召开股东会,签到表显示有30名股东到会,股东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内容为:1、工信局张晓国宣布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济检(2011)2号】;2、工信局张晓国宣布济源市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工商(2011)06143);3、国资局张泽波宣布济源市国资局委托书;4、从2011.12.8号恢复1998年企业改制时间股本结构;5、附列会股东签到表。

本院认为:一、关于矿山机械公司2004年8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矿山机械公司上诉称本次股东会未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通知国有股股东参加,国有股股东代表在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字系事后补签。矿山机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次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系以31名原股东和9名新股东实际认缴出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并未损害他人利益,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行为。故矿山机械公司关于本次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矿山机械公司关于张素萍、赵常文、张传海、李恩有的入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矿山机械公司2011年12月8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纪要仅显示会议内容,未显示是否最终形成会议决议,故矿山机械公司上诉称2011年12月8日其公司整改时召开股东会决定其公司恢复到原始股权状态,张传海等四人已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矿山机械公司2007年11月7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配股资金系公司利润,但未平等配股,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因此,本次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张传海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济源市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张传海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