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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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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为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被上诉人海信彩钢厂答辩称,海信彩钢厂从一开始建厂就是一个20万元注册资金的制造销售彩钢的加工厂,安装彩钢工程我厂无安装资质。党中康与陈从如所签订的合同使用的材料是厂过期的作废资料。我厂没有委托任何人签

被上诉人海信彩钢厂答辩称,海信彩钢厂从一开始建厂就是一个20万元注册资金的制造销售彩钢的加工厂,安装彩钢工程我厂无安装资质。党中康与陈从如所签订的合同使用的材料是厂过期的作废资料。我厂没有委托任何人签订合同,合同来源请求法院予以审查。上诉人签订合同是所使用我方的材料是以前过期的,也不具有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上诉人签订合同未尽到充分审慎的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陈从如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否正确;2、一审未经劳动仲裁就进行诉讼,没有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李为生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海信彩钢钢构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原审责任划分及计算标准是否适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是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受害人李为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正确的。因此,受害人李为生提起侵权之诉不必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在一审审理中经原审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后,上诉人再次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不予采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从案件的事实看,事故发生地处在上诉人安康城建公司的锦绣汉旭苑项目部,并且三间两层活动板房旁还有一正在施工的8米深大坑,受害人李为生施工过程中滑落并坠入深坑造成损害,安康城建公司应当对此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责任划分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李为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原审确定其承担20%责任也是恰当的。受害人李为生受雇于陈从如,陈从如作为雇主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原审按4:4:2划分责任是恰当的。因受害人李为生在城市从事建筑业,原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关损失并无不当。关于被上诉人海信彩钢厂是否应当与陈从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被上诉人陈从如及受害人李为生均没有提出上诉请求海信彩钢厂与陈从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安康城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安康城建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