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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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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康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为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安康城建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法律关系、案由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首先,党忠康与被上诉人海信彩钢厂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2014年6月28日党忠康与被上诉人签订活动房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了

安康城建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法律关系、案由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首先,党忠康与被上诉人海信彩钢厂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2014年6月28日党忠康与被上诉人签订活动房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彩钢厂向党忠康提供了《企业简介》、《营业执照》等资质及材料、技术标准资料,彩钢厂的信息真实有效,而且彩钢厂在承揽合同上加盖公章,进一步确认了合同效力,彩钢厂是承揽合同主体,该承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彩钢厂在与党忠康签订合同时,提供的资质及材料、技术标准等资料充分证实了彩钢厂与党忠康签订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和主动性,彩钢厂在承揽合同上盖章是对合同的认可,彩钢厂辩称:“陈从如与安康城建公司所签的合同上的印章不是该公司的签章…该合同样式为陈从如伪造的”对于彩钢厂的上述辩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彩钢厂应该就承揽合同上公章及合同样式真伪提供证据,至于合同的样式、是否提供材料根本不影响合同效力,党忠康与彩钢厂承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彩钢厂在承揽合同签订后,完成定作物(活动房)的过程中对材料的选购、施工安排、人员的雇请、施工安全等全部由彩钢厂负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彩钢厂制作活动房具有完全资质,被上诉人李为生系彩钢厂雇请,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彩钢厂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李为生与彩钢厂为劳动合同关系,李为生工伤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一审判决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本案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程序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海信彩钢厂未签订任何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海信彩钢厂、陈从如及李为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李为生诉讼上诉人主体错误,法庭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李为生对上诉人的诉讼。其次,本案应由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或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本案是法人企业在施工过程,劳动者在施工中负伤,本案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为有利于工伤认定和仲裁,一般劳动争议案件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管辖,即汉滨区或未央区劳动仲裁委管辖,诉讼也应由汉滨区法院或未央区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为生为了把管辖确定在光山县,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起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将案件的性质由劳动争议变更为民事案件,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应裁定驳回。再次,一审法院不准许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李为生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是错误的。因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直接涉及赔偿数额问题,是工伤案件或赔偿案件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为了查明事实,无论谁承担责任,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申请对被上诉人李为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允许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并不是认为原鉴定机构无资格或鉴定程序违法,而是结合李为生伤情认为原鉴定的伤残等级明显过高。三、有关案件的几个事实。一审判决称:“被告安康城建公司所定作的活动板房正位于汉旭苑项目工地的地下车库旁,下有8米深的大坑,但其公司并未对该深坑上方安装任何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对李为生从板房上滑至深坑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加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判决为了让上诉人承担责任,找的理由。首先,该活动房是由彩钢厂定作,上诉人不存在所谓的管理问题;其次,车库旁的坑是汉旭苑项目工地内的坑,属于在建工程,有部分裸露完全正常,况且上诉人已采取有防护措施,有照片为证,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依据是啥与本案没有关系。被上诉人李为生为农村居民,根据法律规定,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标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为生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为生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审理本案是正确的。首先,党忠康与海信彩钢厂之间签订的活动房承揽合同,为一审被告陈从如以海信彩钢厂名义与被告安康城建公司江北汉旭苑项目部签订的活动板房建设合同。因为一审被告陈从如没有海信彩钢厂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海信公司的员工或业务代表,并且该活动板房的施工原材料亦未从海信彩钢厂购买,所以该合同实为陈从如个人与安康城建公司所签的承揽合同,双方形成承揽关系。但作为定作方的安康城建公司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并未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将该活动板房工程交南无任何建筑质证的被告陈从如来建设,对定作选任存在着明显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由上可知,安康城建公司实为该合同中活动板房的定作方,该活动板房正位于汉旭苑项目工地的地下车库旁,下有8米深的大坑,但安康城建公司并未对该深坑上方安装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有照片为证,上诉人提供的照片中的防护措施为事故发生后所建。因此,安康城建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该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和环境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对答辩人在板房上滑落至深坑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加重存在着因果关联,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海信彩钢厂虽然变更了工商注册名称,但任由其原合同样式流落在外,给没有承揽资质的陈从如以机会冒用,也应当和陈从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审理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二、一审判决程序正确。首先,本案中的承揽合同为党忠康与海信彩钢厂签订的,这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自也已承认,而党忠康为安康城建公司江北汉旭苑项目部代理人,合同签订的主体及合同签章均为安康城建公司,且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主动赔付5000元作为医疗费用,以上事实上诉人怎么说明与答辩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也侧面证明上诉人和答辩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由上可知,一审判决认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审理本案是正确的。所以,本案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由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确的。再次,上诉人申请对答辩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答辩人李为生为农村户口,但答辩人长期在工地从事活动板房的搭建工作,吃住在工地,并有信阳鑫力源置业有限公司和其工友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李为生所受损害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